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那已經不是勒戒

而是戒治

法官引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   第20條第二項

觀察、勒戒後,檢察官或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依據勒戒處所之
陳報,認受觀察、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,應即釋放,並為不起訴
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;認受觀察、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,檢
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裁定令入戒治處
所強制戒治,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,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。但最
長不得逾一年

當然板大女友  

可以依同法20-1條   找出理由  請法院重新審理

參考資料 自己
來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1204120296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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