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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O   袁大大

依照警察刑事紀錄核發證明條例第六條規定

不起訴處分並不會記錄其上

不會算前科

TO  板大

一般紀錄分為兩種

所謂前科   要再前面所說的紀錄上有所登載方才算

板大可以跟警察局   花一百元申請

若確實上面有不實登載   板大可以要求國家賠償當無問題

還有一種為俗稱的案底

這種資料   只要在板大因案件進入法院後

不論起不起訴   有罪無罪   警用電腦內會永久留存

但這種資料除了警察看的到

外人不得而知

而袁大大所指就是這種

而這種   不能稱為前科  

板大也難申訴



參考資料 自己
本文引用自: http://tw.knowledge.yahoo.com/question/question?qid=101204180888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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